看电影,“免费午餐”没了——关于对网吧、长途车等播放电影收取电影版权费政策的调查
新华网长春10月23日专电(记者 刘毅非、姚湜)近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公告,公布了《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2011年1月1日起,国内网吧、长途客车等各类交通工具播放电影,将向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缴纳一定版权费。这是我国尊重知识产权行为的一项具体举措。对此,记者先后采访了网吧、长途客车经营者、学者以及普通百姓等,倾听他们的声音。
播放电影成本成倍上涨
国家版权局日前就电影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发布的公告,明确了网吧以及各类交通工具的电影使用费收取标准及转付办法。根据公告的标准,国内网吧、飞机、火车、轮船、长途大巴等播放电影必须向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缴纳一定的版权费用。
按照收费标准,网吧每天的使用费用为:电脑总量×网吧每小时收取费用×7.5%。吉林省长春市的网吧每小时上网费多数是3元,按此计算,一个拥有50台电脑的中小型网吧,每年的电影版权费要4000多元。“现在我们用‘乐吧’这样的软件下载电影,不管多少台电脑,每年只要1000多元。如果按此标准收费,电脑越多的网吧越吃亏。”长春市隆礼路上一家大型网吧的负责人对记者说。
此外,此次被收取电影作品著作权使用费的经营主体还包括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凡播映电影作品的长途汽车,不分使用影片的数量及类别,一律实行统收,每辆车每年收取著作权使用费365元至500元。长春虎跃快客公司的一位长途客车司机说:“这个费用对我们来说还是有点高,每年买影碟也用不了这么多钱。毕竟不是每趟都放电影,有时候也放歌曲、二人转。”
据了解,北京、上海、江苏等省市将成为首批施行区域,版权费由影著协聘请地方上“有人脉关系”的人员进行收取。有媒体报道,一些省市已经开始考虑出台相关执行措施,而记者从吉林省新闻出版局了解到,目前该省还没有接到关于此项收费的正式批文。
相关利益主体反应各异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对于网吧、长途大巴等播放电影缴纳电影著作权使用费一事,不同的利益主体反应大不相同。其中,网吧业主和一些网友反应最为强烈。记者采访多家网吧老板时他们均称,收取一定的使用费是应该的,但是这个收费标准过高。
面对运营成本的上涨,一些人担心会转嫁到消费者头上。刚刚走出校园一年的长春市民张明说:“这个不合理,一般上网吧的人都是回家不方便,或者是学生,去网吧看个电影还得另交钱,本来想少消费地放松,结果要是上一天的网还那么贵,就不想去了。”
在长春某媒体工作的赵威说:“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提供用户在线观看或下载影片也要缴费,这笔钱要是转嫁到我们用户头上,以后不仅没有‘免费的午餐’,就是便宜的‘午餐’也吃不到了。”
相较于紧张的网吧经营者和网迷们,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的运营者们则显得很超脱。“我们也不指着这个挣钱,放不放电影跟拉多少乘客没有什么直接的联系。”长春市凯旋路客运站的一位客运公司经理对记者说,“我们的车除了播放电影外,还播放歌曲、二人转等节目,如果真要收费,我相信很多公司和车主都会选择停止放电影。”
吉林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付诚认为,《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的出台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举措。他表示,这个话题已经提及很多年,相关部门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例如反盗版。这个规定的出台,对文化市场的知识产权能起到一定规范作用。
“‘免费午餐’的结束体现了社会对作者的尊重,同时也调动了他们创作的积极性。从长远来说受益的还是百姓。”付诚表示。
“使用费”不应一收了之
“如果缴纳版权费之后,除了不被起诉,没有任何利益,那‘使用费’不就成了‘保护费’么?”在采访中,不少网吧经营者有类似的疑问。
付诚说,这个收费标准的出台可以看作是对传统经销模式的纠正,但是在纠正过程中,要注意三点。首先是获利如何分配的问题,收取的费用交给国家相关部门,还是交给文化产品的作者,这一点要研究清楚,并且向公众公开,要透明;其次,要注意收费范围,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最后,应该分析被收费的单位是不是真正利用文化产品获利了,获了多少利?比如长途客车上播放电影,这能不能让运输部门获得利润?这些最好都要研究清楚区别对待。
在长春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的余先生则认为,这一政策出台后,大网吧会涨价,小网吧为了维持自己生存,也许会找方法避开这笔费用,例如与其他网站共享资源,偷偷下载等。
一些长途客运经营者也表示,如果为他们提供一定的服务,诸如下载电影的正规平台等,他们对于适当收费还是能认可的。
对此,有专家认为,收费后如何提供服务,如何确保缴费和非缴费者之间在使用电影著作上的差异,都是版权管理单位应该考虑的问题。
来源: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