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3期)出版,《深圳市文化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从即日起印发施行。深圳市文化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介绍了相关情况。
新发布的《深圳市文化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13项,进一步规范了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为经营者、投资者提供了更大的方便。《办法》规定,实际经营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下的网吧、经营面积在500至1500平方米之间的歌舞娱乐场所、书报刊零售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全部下放到各区文化局审批。市、区级演出场所的演出也由各区文化局审批,涉外演出除外。开设酒吧、咖啡厅、音乐茶座、营业性演出单位以及个体演员办理执照等都无需文化局审批,可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经营复印、影印、打印(包含名片制作印刷)的单位可到各区新闻出版部门审批,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企业设立仍需市新闻出版部门审批。
《办法》针对娱乐场所设立、变更事项的规定中,明确“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禁止外商独资经营游艺娱乐场所”。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在楼宇四层以下地下一层以上;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秩序的地点设立;边界噪音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已设立有歌舞娱乐场所楼宇内不得再设立歌舞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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